Monday, July 7, 2014

荀子社會控制思想略說

2011年04月21日 09:47:02  來源: 光明日報

  荀子生活的戰國末期,是新舊秩序交替的時期,諸侯割據的局面正在朝著中央集權、全國統一的新局面逐漸轉化。從這一現實出發,荀子提出了豐富、係統的社會控制思想。他認為,人的本性是惡的,人性惡決定了人們有共同的追求和無限的欲望,而財物又是有限的,二者之間的矛盾必然導致衝突和爭鬥。“欲惡同物,欲多物寡,寡則必爭矣。”(《富國》)因此,他認為必須對人惡的本性加以控制,並提出了三種社會控制手段:使群、隆禮、至法,以達到“至平”的社會控制的秩序目標。

  使群:社會控制的組織手段

  荀子注意到人類群體生活的生存特徵,他認為,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于“能群”,同時又將“群”作為滿足和控制人們欲望的重要手段,“百技所成,所以養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爭。窮則患也,爭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國》)

  如何建立有序的社會組織結構?荀子提出“明分”的辦法。這是因為,“勢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澹則必爭,爭則必亂,亂則窮矣”(《王制》),所以就需要“明分”,“以明分達治而保萬世也”(《君道》)。如何“明分”?首先,“明分”是要使社會群體各司其職,形成明確的社會分工和職業結構。荀子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劃分出四種職業類別,即“農農、士士、工工、商商”。他認為“農分田而耕,賈分貨而販,百工分事而勸,士大夫分職而聽,建國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總方而議,則天子共己而止矣”(《王霸》)。農民、商人、工匠、士大夫各行其是、各司其職,職業分工明確,就井然有序了。其次,“明分”是使各社會群體各得其所,形成等級分明的國家管理和倫理結構。荀子主張統治者要根據不同的社會群體的等級名分給以相應的治理和待遇。君主應當有把人組織為群體的能力,即“能群”。如何組織呢?荀子認為需要統治者“善生養人”、“善班治人”、“善顯設人”、“善藩飾人”(《君道》),實質上就是要有“明分”的能力和素質,具體來說,就是要善于用“明分”的辦法養育子民、治理朝廷、任用百官、分配飾物。

  隆禮:社會控制的文化手段

  “禮”是荀學中的核心字眼。在荀子看來,“禮”正是起源于人性惡的判斷,其目的就是為了調節人的欲望與有限財物間的矛盾,“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禮論》)在荀子的社會控制思想中,“禮”具有全面的社會控制功能和廣泛的輻射面。他說:“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修身》)“禮”既是個人修養的道德規范,又是社會成員的行為準則,也是為政治國的綱要根本。

  “禮”是個人修養的道德規范。荀子反復論述要培養君子人格,“禮者,所以正身也。”(《修身》)他倡導從君主到普通老百姓都應遵守忠孝信義的道德規范,君主修身是為了樹立道德之威,成為臣民之表率;百姓修身則是為了“治達”、“和節”、舉止優雅。

  “禮”是社會成員的行為準則。社會成員在交往中都要遵循禮義準則。首先,要用“禮”來確定人倫關係。“禮以定倫”(《致士》);“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富國》)“禮也者,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弟焉,幼者慈焉,賊者惠焉。”(《大略》)作為君、臣、父、子、兄、弟、夫、妻都應各自遵守相應的禮義。其次,人們的行為舉止必須符合禮義。此外,人們在祭禮、養生等具體事宜中也應當遵循“禮”的準則。在養生方面,“量食而食之,量要而帶之”(同上)。

  “禮”是為政治國的根本。荀子說:“國無禮則不正,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王霸》)“禮者,政之輓也,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大略》)“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強國》)荀子將禮的重要性提高到了關係國家命運的高度。

  至法:社會控制的制度手段

  荀子從狹義的社會控制角度提出了“法”這一社會控制手段。也就是說,他只是將法作為禮的補充手段來對社會越軌者實施懲罰和重新教育。

  荀子認為,法起源于禮之後,作用于禮所不能的范圍。“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性惡》),人類最初是用道德教化調節自身行為,隨著“私”的觀念增強,階級、國家出現,才出現了法律政令。他還說:“厚德音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如一。有離俗不順其上者,則百姓莫不敦惡,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後刑于是起矣。”(《議兵》)他認為當禮義不能調節人們的行為,或人們的行為違反禮義要求時,才能用到法。在這種認識基礎上,荀子對“法”在社會控制領域中的運用形成了三點主張。其一,“法”並非萬能。“無國而不有治法,無國而不有亂法”(《王霸》),每個國家都存在使國家得到治理的法令制度,也有使國家動亂的法令制度。“有治人,無治法”(《君道》),有能治理好國家的人,沒有必能治理好國家的法。所以,法不是萬能的。其二,要“明德慎罰”。荀子認為,由于治理方法不同,國家可以有四種不同的前途:“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覆幽險而亡。”(《強國》)在“王道”和“霸道”之間,荀子是主張王道的。因此,荀子在提出“禮”與“刑”是治國綱領的同時,主張“明德慎罰”(《成相》)。他說:“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同上)其三,在法與人的關係上,荀子更重視人的作用。他說:“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君道》)

  至平:社會控制的秩序目標

  荀子通過“使群”構建社會組織結構、以“禮義”作為社會成員的價值規范和行為準則、用“至法”作為制約社會越軌行為的制度性手段,形成了一套完備的社會控制模式。其最終的目的則是為了形成良性的社會運行秩序,即所謂“至平”。

  何謂“至平”?“仁人在上,則農以力盡田,賈以察盡財,百工以巧盡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能盡官職,夫是之謂至平。”(《榮辱》)“故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順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勸上之事,而安樂之矣。故藉斂忘費,事業忘勞,寇難忘死,城郭不待飾而固,兵刃不待陵而勁,敵國不待服而詘,四海之民不待令而一,夫是之謂至平。”(《君道》)解讀荀子的理想社會,有這麼幾個特點:第一,統治者要有道德之威,實行德治。第二,它是個“群道當”的社會。第三,它有明確的社會分工和等級差別。第四,這個社會中,各個群體的相應欲望分別得到滿足。第五,各個群體各安其事、各負其責,井然有序。

 (趙秀芳  作者單位:山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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